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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就业歧视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7/4/5来源:教育热点网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实施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促进中国人口数量、结构的理性均衡增长与转型,是当代中国人口政策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调整,也是落实宪法有关计划生育国策的重要体现。然而,在这一战略政策实施过程中,在制度建构与具体实践中面临很多新的问题,包括如何相应地分配社会资源,如何消弭二孩后带来的一系列社会资源紧张引发的争议,消除和反对相关领域引发的就业、工作等不平等安排,尤其是近期出现的生育二孩的女性遭受到就业歧视,更引起了社会民众和学术界的强烈关注。这需要我们从法理上认真、理性研判,努力回应时代的声音。

有鉴于此,3月17日,中国人民大学社会法教研中心、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就“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就业歧视法律问题与对策问题联合举办学术研讨会”,邀请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和公法相关领域的学者,共同讨论这一深蕴时代关怀的话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尚元,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谢增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教授赵红梅,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主任李西霞,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翟宏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教授金英杰,北京市朝阳区人力社保局就业科副科长党志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刘恬园等分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我们知道,在就业领域,基于生育原因对女性的歧视既存在于求职过程中,也存在于雇佣关系中。因此,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保障怀孕和哺乳期女性充分就业,并禁止基于生育的就业歧视和解雇。歧视,是反女性就业歧视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我国相关法律,比如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等,对于保障生育女职工免予基于生育原因的解雇作了非常全面的规定,包括用人单位不得解雇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降低其工资。另外,对于劳动合同期满,而哺乳期未满的女职工,劳动关系可以顺延至哺乳期满。还规定,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可以调岗等等。学者们认为,这些法律规定是比较硬性的,对于如何构建,或者是如何消除生育女职工在求职过程中遭遇到的歧视,在个别法律规定中是有欠缺的。大家一致认为,必须加强就业的平等保护。

责任编辑:(教育热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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